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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初稿):明确储能入市、停牌条件!

1948 1年前

日前青海省能源局发布电力现货配套细则,共5个附件。其中,《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初稿)》中明确了储能电站的权力和义务、储能电站的注册与变更以及停牌等规则。


储能电站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按规则参与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


(2)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充、放电服务;


(4)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直购电交易相关信息;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储能企业准入条件如下:


(1)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取得或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2)发电企业、用户计量出口外并网或直接接入电网侧,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监控、记录其实时充放电状态要求,满足独立计量、控制要求,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条件。


(3)充电功率在10MW 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在2小时及以上。


(4)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能够可靠接收和执行调度机构AGC 系统实时下达的充放电指令,其调节速率、调节范围、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等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要求。


文件指出,储能企业的储能电站技术性能参数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将被暂停其次月起的交易资格。


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