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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价格申报上限650元/MWh

3573 1年前

日前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新疆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专班开展了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制订(修订)工作,形成了《新疆电 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十一章,12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述,共2条。主要明确了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章市场成员,共2条。主要明确市场成员组成、市场主体参与现货方式等。


第三章市场衔接机制,共10条。主要明确省间与疆内市场、中长期与现货市场、现货与辅助服务市场的衔接机制等。


第四章至第五章日前、实时市场,共68条。主要明确日前、实时现货市场交易方式、交易流程、机组参数、边界条件、事前信息发布、交易申报、市场出清、安全校核、市场定价、交易结果发布、调度计划等。


第六章至第七章发电侧、用户侧考核机制,共12条。主要明确发电侧机组日内临时非计划停运、实时发电计划执行偏差、用户侧的考核机制。


第八章至第十一章,共33条。主要明确市场力的事前价格检测机制、事后价格缓解机制、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免责条款、附则等。


需要说明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现货市场初期准入范围


公用火电企业(省调及以上调度机构调管,含隶属兵团的公用火电企业、非直流配套火电企业)、新能源企业(光热发电项目、特许权新能源项目、分散式新能源项目暂除外)参与新疆电力现货市场。水电企业、应急调峰电源、自备电厂、地调煤电、燃气发电、生物质发电、余热余气余压发电等根据现货市场建设情况逐步参与。直流外送通道配套火电、新能源不参与新疆电力现货市场。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等电力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及兵团等区域电网用户根据现货市场建设情况逐步参与。


(二)关于发电企业参与现货市场的方式


《实施细则》提出,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机组需全部参与现货市场电能量报价,若发电机组逾期未申报,默认本次报价为上一次有效报价,上一次无有效报价,则按缺省(默认)电能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主要考虑是:若部分公用机组不参与现货市场,需作为现货市场的边界机组参与出清,其电力曲线调整困难,无法实现最优经济调度。


(三)关于售电公司参与现货市场的方式


《实施细则》提出,售电公司按照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主要考虑是:现货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以代理全部零售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与目前中长期交易、结算方式一致,操作较为简便,便于市场主体理解接受。


(四)关于新能源企业参与现货市场的形式


《实施细则》提出,新能源企业以报量报价形式参与现货市场,主要考虑是:新疆新能源装机占比较高,当电网存在弃风弃光时,需根据新能源申报价格确定中标机组,更好反映市场供需关系。


(五)关于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下限


《实施细则》提出,综合考虑发电企业运营成本、避免市场成员操纵市场价格等因素,设置市场申报价格上、下限值。申报下限值设为0元/MWh,申报上限值设为650元/MWh,后续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进行调整。该水平参考了国内现货试点地区申报上限值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电价的比例关系,有利于防止市场运行初期现货价格的大幅波动。


(六)关于发电机组实时发电计划执行偏差考核量


《实施细则》提出,发电机组实时发电计划执行偏差考核量为±2%。该水平考虑了新疆火电机组实际执行偏差控制能力、新能源超短期出力预测准确度情况,与国内电力现货试点地区相比,该水平居中。后续将根据市场运营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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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新疆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工作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新疆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专班研究起草了《新疆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各市场主体研提意见,于9月8日前将正式意见反馈我委,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苏常胜0991-2926586徐雪涛 0991-2819333


传真:0991-2926584


附件:1.新疆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