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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逐条对比

6954 2年前

2021年11月,修订之后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了。


与2016年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相比,时隔五年之后颁布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观茶君觉得还是有很多不同的。


当然,时至今日,各方的解释与评价——包括办法制定者本身的说明已有很多了。


观茶君不敢多言,只是把新旧办法的条文进行了逐一对比,拟通过细节做一点学习与了解。


对比之下,观茶君觉得变化还是很大的。大的方面大概有如下几点:


一是大清洗来了,对售电公司的定位更明确了。说实话,有不少人把售电公司称为“皮包公司”,认为售电公司不过是一个增加交易成本的中间商,不会创造什么实际价值。观茶君跟很多售电公司一样觉得委屈,但却不得不承认,有些售电公司确实只是徒有虚名、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新办法则做出实质性改变,重新定义了售电公司,明确为对上游批发、对下游零售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赋予权利的同时,自然就加大了义务,提出更严苛的要求:资金实力、人才实力、技术要求、履约能力等等,相应要求统统提高了。


售电公司的洗牌,正式开始了。


真正有实力的售电公司得以留下,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可以休矣。


这或许是新办法的最大变化。


二是对售电公司的要求更高了。这与第一点相适应。除上述严苛要求外,新办法增加了对售电公司的运营管理和保底售电要求,分别作为独立的章节,体现了对售电公司的高度期待。


既戴王冠,则承其重。


售电公司被赋予了更重要的期待,这既是售电公司的压力,也是重大的发展机会。观茶君觉得,售电公司未来可期。


三是对配售电公司的权责进行调整优化。配售电公司的权责是原办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初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但观茶君注意到,新办法很少涉及,特别是关于义务部分。想想也对,“配”“售”电公司毕竟是要做“配电”业务的,在“售”电公司的管理办法中过多地讲“配”电,难免有驴唇不对马嘴的感觉,还是放在专门的配电业务管理办法里予以规范更适合。


当然,一个利好的信号是,对于电网企业,新办法并未特指是两大电网加蒙西电网和地方电网。这一变化好像不大,但观茶君觉得,这或许表明,增量配电已获得认可,成为电网企业的一种了。


承担保底售电责任,增量配网企业有责。


变化很多,恕不一一列举。还是直接上对比图吧!


字体太小,各位凑合看。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注意:


红色字体是删除的重要内容,黄色高亮是新增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