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20年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完善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每年至少召开1—2次
中国2020年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公布之日起30日。
其中在《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称,构建厂网之间信息发布、沟通、协调的平台。组织开展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相关政策措施研究,通报电力市场监管工作开展、厂网界面生产经营等情况,协调厂网界面重大经济技术等方面问题,通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召开,省(区、市)级以上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相关发电企业参加。相关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根据会议需要参加。
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2次,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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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机制进行结算
详情如下:
按照我局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计划,我们组织对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市场函〔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市场〔2011〕22号)、《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进行了修订。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公布之日起30日。
联 系 人:王沛然
联系方式:010-66597338 010-66023677(传真)
电子邮箱:wangpr160@126.com
附件: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维护有序市场秩序,加强厂网信息交流,协调厂网关系,促进电网公平开放,规范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完善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构建厂网之间信息发布、沟通、协调的平台。组织开展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相关政策措施研究,通报电力市场监管工作开展、厂网界面生产经营等情况,协调厂网界面重大经济技术等方面问题,通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及参加单位
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组织召开,省(区、市)级以上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相关发电企业参加。相关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应本着依法依规、信息共享、平等协商、民主决策的原则,电力企业无论大小、所有权性质,在厂网联席会议中均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议事权。
(二)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尽可能精简会议数量。如会议内容与信息发布会等相同,可以合并召开。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2次,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
(四)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相应并网发电企业应加强日常生产经营分析,遇有需要通过联席会议发布、沟通、协调事项,应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交会议议题建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会议要求提前准备会议材料。
(六)通报和协调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以及落实举措;
2.能源监管机构已出台、拟出台的电力市场等方面制度文件;
3.电力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4.电力供需形势;
5.电网运行方式;
6.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7.电力调度运行管理情况;
8.厂网电费结算情况;
9.电力市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10.电力市场运营、交易(含跨省跨区交易信息等)、结算相关问题,各类电力交易合同执行情况、基数合同偏差率等情况;
11.清洁能源发展及消纳情况;
12.新建线路、变电站等投运情况及新建电厂接入电网情况;
13.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电力辅助服务实行相关情况;
14.上次厂网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15.其它需要通报或协调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能源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加强对厂网界面重大经济技术问题的研究协商,做好会前准备和会后督促落实工作。按规定收集、管理、披露厂网联席会议相关信息,及时将会议材料提供各参会单位。
(二)能源监管机构应将联席会议反映的涉及系统运行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能源监管机构应同时抄送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三)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制度。
五、其他
本通知印发后,《关于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市场函〔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市场〔201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