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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规范高可靠性供电费执行方式的通知

6957 1星期前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规范高可靠性供电费执行方式的通知,文件提到,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路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新增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费全部按照架空线路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每条线路计费容量,按照该条线路可供容量、接入的变压器容量之和(包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机)两者就低收取。其中:线路可供容量指供电线路或开关设备允许通过的最大容量,一般由供电企业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确定,用户认可。


此外,对于无高压、低压及末端联络的双(多)回路供电用户、增量配电网企业、发电及储能企业(不含发电及储能企业从事与发电、储能无关的其他用电行为)用电,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高可靠性供电费执行方式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4〕300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规定,现对高可靠性供电费执行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执行范围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路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确定原则


政府、供电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建设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认定标准以各地区延伸投资实施细则为准)的,视为非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除此之外的其余情况,均视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及供电容量确定原则


新增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费全部按照架空线路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每条线路计费容量,按照该条线路可供容量、接入的变压器容量之和(包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机)两者就低收取。其中:线路可供容量指供电线路或开关设备允许通过的最大容量,一般由供电企业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确定,用户认可。


四、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类型


(一)对于无高压、低压及末端联络的双(多)回路供电用户、增量配电网企业、发电及储能企业(不含发电及储能企业从事与发电、储能无关的其他用电行为)用电,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环网供电(环网点为公用设备,操作权属供电企业),不属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范畴。


(三)分布式电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专用上网变压器。


(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不含消防、电梯等物业专用变压器)资产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的项目。


(五)国家行业标准或相关文件明确减免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用户。


五、其它事项


(一)新装及增容尚未完成送电的用户,以客户受电工程送电日期为准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二)供电企业应提高高可靠性供电及电网安全运行。除不可抗力因素及用户自身原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9%及以上。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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