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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历史电费偏差的形成

9508 1星期前

直购电交易以来,电价的构成越来越复杂,之前是全部混在目录电价中。后来随着输配电价改革,目录电价拆分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附加基金。


去年随着输配电价第三监管周期的要求将上网线损费和系统运行费从输配电价中拆出,3个组成部分又变成了5个。


除此之外,各电价组成部分还可以再拆分成更细的条目,比如系统运行费里就包含了诸多容量电价和相关损益,而大部分省份也会在上网电价部分出现一个叫历史偏差电费折价的部分。


这部分电费因为直购电交易而产生,可能在部分地区叫法不一致,比如有些地方叫发用两侧偏差电费。


为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结合笔者近期对这方面数据的研究,做一次个人的理解分享,便于大家拍砖讨论。


偏差的产生


笼统地说,有偏差的原因还是在于电量的不匹配,即实际使用电量和合同电量(预测电量)不一致,造成在发电侧结算的费用和用电侧支付的费用之间存在差额,进而会在当月电量完全发行后产生费用上的“损益”。


而电量预测完全准确也不实际,所以这个偏差电费就这样一直滚动产生,滚动清算,被包含在了全部工商业用户的电费里。


对于超发、欠发(发电侧)和超用、欠用(用电侧)情况,两端的结算规则有差异,总收和总付始终会存在差额。


究其根本原因是电量的不匹配,直接原因还在于两侧结算方式的不同。


总体来说,工商业用户电费偏差 = 全体工商业用户应缴总电能电费 - 全体工商业用户对应电源总电能电费。


前者是用户侧实际收上来的费用,后者是实际支付给发电侧的费用。


因各省规则有异,我们仅择取一些普适的结算规则予以说明。


发用两侧一般性结算规则


为方便引入算例,提前列出一般性的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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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电企业月度可结算上网电量 > 其合约电量时,也就是有超发现象时,合约电量依照合约结算,超发电量按合约电量拆分成分时电量和一口价电量,然后按照最近一次、最短周期集中竞价所对应分时和一口价出清价格进行结算,不考虑现货则视该竞价一般为当月的月度集中竞价,俗称月竞。


当发电企业月度可结算上网电量 = 其合约电量时,按合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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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电企业月度可结算上网电量 < 其合约电量时,则依据合同签订顺序(双边一般在前,集中竞价一般在后)依次结算相同类型合约电量,可结算电量不足结算某一类型合约时,剩余电量按照剩余合约电量进行拆分,然后再对照相应合约电价进行结算。倘若欠发是因为自身原因,还要接受欠发部分的考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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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批发侧的用电单位实用电量 > 其合约电量时,也就是有超用的现象发生时, 超用电量按照最近一次、最短周期集中竞价对应分时和一口价出清价格进行结算,并承担相应考核费用。


当批发侧的用电单位实用电量 = 其合约电量时,按合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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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批发侧的用电单位实用电量 < 其合约电量时,也就是有欠用的现象发生时,按照月双边、月竞集中,月度挂牌,年度双边,年度挂牌等计算顺序开展结算,同类型合同有两个及以上合约的,按合同电量比例进行电量拆分,并承担相应考核结算。


因为欠发、超用和欠用等行为导致的考核费用单列,不纳入到偏差电费中,所以本文不计算该电量考核偏差费用。


假设最近一次、最短周期集中竞价对应分时和一口价出清电量和价格如下:


某省当月集中竞价出清电量为,高峰电量1000MWh,平段电量1000MWh,低谷电量1500MWh,非分时(一口价)电量500MWh,对应出清电价为高峰:900元/MWh,平段:600/MWh,低谷:300/MWh,一口价同平段600/M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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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例1:一口价超发超用


若某发电企业甲通过双边协商与批发一口价用户A签订合约如下(方便起见,发电企业甲仅供用户A):


合约电量100MWh,电价590元/MWh。


用户A实际用量108MWh,发电厂超发8MWh。


发电厂结算合同电量100 × 590 =59000元,超发结算 8× 600 = 4800元,合计发电侧收入 = 63800元。


用户A结算合同电量100 × 590 =59000元,超用结算 8× 600 = 4800元,合计用电侧支出 = 63800元。相应需要承担偏差考核费。


发用两侧平衡,无偏差。


算例2:分时超发超用


若某发电企业甲通过双边协商与批发分时用户A签订合约如下(方便起见,发电企业甲仅供用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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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中,高峰电量50MWh,电价870元/MWh;平段电量50MWh,电价580元/MWh;低谷电量30MWh,电价290元/MWh。


用户A实际用量高峰电量60MWh,平段电量45MWh,低谷电量40MWh,高峰和低谷超用,平段欠用。


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145MWh>合同发电量130MWh,超发15M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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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侧结算,合同电量50 × 870 + 50 × 580 +30 ×290 = 81200,超发电量15MWh依照合同电量分时比例进行拆分,高峰5.77MWh,平段5.77MWh,谷段3.46MWh。


对应超发收入,5.77 × 900 +5.77 × 600 +3.46 × 300 = 9693,合计收入 81200 + 9693 = 90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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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A结算,实用电量×合同电价,50 × 870 + 45 × 580 +30 × 290 = 78300元。


超用电量,高峰10 × 900 + 低谷10 × 300 =12000元,合计用户支出90300元,并要承担相应电量考核费用。


而此时,因为发电侧和用电侧对于超用电量结算方式的不同导致了收支的偏差,偏差电费为90893-90300=593元。


算例3:(分时+一口价 )超发超用


依然是发电企业甲,不过对应两批发用户A和B,其中A用户同算例1中一口价用户,B用户同算例2中分时用户,合同电量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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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A:合约电量100MWh,电价590元/MWh。


用户B:合约高峰电量50MWh,电价870元/MWh;平段电量50MWh,电价580元/MWh;低谷电量30MWh,电价290元/MWh。


实际使用电量依然同算例1和算例2,用户A实际用量108MWh,用户B实际用量高峰电量60MWh,平段电量45MWh,低谷电量40MWh。


发电厂甲实际超发23M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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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侧结算,两份合同因为超发全部执行,合同费用同算例1和算例2,总计59000+81200=140200元。


超发部分,依照两份合约电量比例拆分成对应电量,则高峰电量5MWh,平段电量5MWh,低谷电量3MWh,一口价电量10MWh。


超发部分收入,5 × 900 + 5×600 + 3× 300 + 10×600 = 14400元,合计收入,154600元。


用户A结算,同算例1,结算费用63800元。


用户B结算,同算例2,结算费用90300元。


合计用户侧,154100元,偏差依然存在。


电量偏差+发用结算差异


上述算例发生偏差的原因在于实际电量和合同电量的不匹配以及发用两侧结算方式的差异。


发电侧只看自身是超发还是欠发,超发则履行全部合同电量和电价后,超发电量依照合约电量进行拆分,然后对应近期月竞电价(最近一次市场出清电价)结算。


欠发则依照合约类型,按照结算顺序按类结算,某一类合同电量不足以结算时,依照剩余未结算类型合同电量进行拆分后,再根据合同电价进行结算。


而用电侧需要根据每一个参与批发侧交易单位的实际电量和合同电量情况单独结算,这个单位可能是直购电交易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兜底售电公司,电网代理交易户集合等。


超用部分按照对应月竞价格进行结算,欠用部分按照合同类型依次结算,同发电侧处理方式类似。


欠发的算例不再举例,道理与超发类似,不必深究。


分时电价不符合规定系数


还有一种常见偏差产生的情况,就是合约规定的分时电价低于政策制定的比例关系,需要重新核算用户侧的电价再予以出清。


依然点对点,以发电企业甲和批发分时用户A为例,该省规定峰平谷系数不得低于1.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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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中,高峰电量50MWh,电价850元/MWh;平段电量50MWh,电价580元/MWh;低谷电量30MWh,电价300元/MWh。


用户A实际用量高峰电量60MWh,平段电量45MWh,低谷电量40MWh,高峰和低谷超用,平段欠用。


政策规定高峰较平段上浮不低于50%,低谷较平段下浮不低于50%,高峰电价和低谷电价不符合比例要求,重新计算用电侧电价。


首先计算合约的平均电价,(50 × 850 +50 × 580 + 30 ×300)/(50 +50 +30)= 619.23,


以此形成峰平谷电价为,928.85(1.5倍),619.23,309.62(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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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侧结算依然先依据合同电量,50 × 850 + 50 × 580 +30 ×300 = 80500,超用电量15MWh依照合同电量分时比例进行拆分,高峰5.77MWh,平段5.77MWh,谷段3.46MWh。


对应超发收入,5.77 × 900 +5.77 × 600 +3.46 × 300 = 9693,合计收入 80500 + 9693 = 90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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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A根据电量和新核算分时电价进行结算,60 × 928.85 + 45 × 619.23 + 40 × 309.62 =95981.15元。


可见超用部分对应时段电量不再执行月竞价格,而是执行新核算合同分时电价。


发用两侧出现偏差。


小结


因为直购电交易,因为实用电量和合同电量的不同,因为发电和用电双边结算方式的不同,造成了每份批发侧的购电合同并不能点对点进行结算。


我们所举点对点的算例依然会产生偏差,何况一个发电企业可能面对不同类型交易主体,合同数量多,核算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情况的复杂度可想而知。


有些地区还附带一些地方特色,比如浙江之前存在的低谷电量比例一说,不足一定低谷电量比的发电企业还会以标煤2倍的价格补足低谷电量比。


当然最终这些偏差核算清楚后,会作为资金池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根据次次月(N+2)预测电量和合同电量进行分摊。


大部分地区直购电交易用户和电网代购户分摊的标准一致,但有些地区二者分摊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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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同的地区,黄师傅猜测在核算出总体偏差电费后,会根据发生月的实际电量,形成由全体直购电交易工商业户分摊的资金总量和需要由全体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分摊的资金总量。


然后再根据N+2月合同电量形成直购电交易用户需要在当月承担的偏差电费折价,以及电网代理购电用户需要在当月承担的偏差电费折价,总分摊偏差电费和承担分摊的电量不同,造成有些地区二者分摊的电价不同。


上述算例未能穷尽全部情况,对于售电公司,兜底售电公司,电网代理购电等交易行为均会产生类似的偏差,本文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