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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核定兵团第一监管周期 第七师电网输配电价

1842 4个月前

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核定兵团第一监管周期 第七师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师市电网网内用户参与网内直购电交易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参照每月《新疆直购电交易中心月度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报告》中公布的双边直购电交易火电成交均价执行。参与新疆直购电交易的,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详情如下: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兵团第一监管周期 第七师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兵发改价格发〔2023〕424号)


第七师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经兵团同意,现就第一监管周期第七师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师市电网网内用户参与网内直购电交易的,输配电价按照核定价格执行(详见附件)。师市电网网内用户参与新疆直购电交易的,输配电价按照《指导意见》执行,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二、师市电网网内用户参与网内直购电交易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参照每月《新疆直购电交易中心月度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报告》中公布的双边直购电交易火电成交均价执行。参与新疆直购电交易的,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三、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四、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五、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六、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兵团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1〕230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按照0.204元/千瓦时执行。


七、发展改革部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对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和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请你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强化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帮助用户优化用电方式,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第七师电网输配电价表.docx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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