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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独立储能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214 1星期前

近日,广东直购电交易中心发布广东电力市场配套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包括《广东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以及《广东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其中《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电能量交易结算,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结算主要权责、结算原则、结算流程、批发市场结算、零售市场及终端用户结算、退补管理、返还及分摊电费、网间平衡结算、电费结算流程及其他事项等。涉及非现货可再生能源交易、需求响应等项目的结算,按照《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广东省市场化需求响应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执行。


与2023年版相比,2024年修订版增加了新型经营主体、独立储能参与交易结算的详细规定等。


实时市场根据实际上网电量(或实际用电量)与日前市场交易结果的差值做偏差结算,偏差结算价格为实时市场价格。省内市场机组转供省外期间,保留省内市场机组资格,视同实际上网电量为零进行结算。


参与现货交易的发电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其交易单元、调度单元、营销结算单元原则上须保持一致,调度单元与营销结算单元不一致时,交易单元应与调度单元保持一致。若单一交易单元(调度单元)对应多个营销结算单元,市场化电费按交易单元计算(计算基数电量电费、变动成本补偿等时,交易单元的批复上网电价取各营销结算单元的批复上网电价按实际电量比例加权的平均值),并按实际电量比例分解到各营销结算单元;若多个交易单元(调度单元)对应单一营销结算单元,市场化电费按交易单元计算。


独立储能电能量交易电费根据放电、充电电量分为两个交易结算单元按“日清月结”模式结算,由中长期合约电费、中长期阻塞电费、日前偏差电费、实时偏差电费、考核及返还电费和补偿电费组成,其中考核及分摊返还电费和补偿电费全部计入放电交易结算单元。独立储能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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